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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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447.5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