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杰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恺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的租金和管理费(租金和管理费的标准按照约定的每月人民币75000元计算);

三、被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拆除费、垃圾清理费、恢复原状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四、对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反诉被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六、反诉被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25000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00元;

八、对反诉原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458元,由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XX88元,被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870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8321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天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894元,反诉被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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