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73,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800元;

三、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614.29元;

四、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

五、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900元;

六、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707.77元;

七、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8.68元;

八、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

九、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十、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8,816元;

十一、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材料费367元;

十二、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61元;

十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00元,由原告承担860元。保全费1,281元,由被告沈阳汇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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