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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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房屋返还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租金21,437,661.30元; 四、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062,500元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1,471,311.7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31.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431.56元,由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