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
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82313.2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282313.29元为基数,2015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0元,由被告象州县联鸿茧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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