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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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28574.95元、利息3957.81元; 二、被告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28574.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3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00元,由被告班伟负担137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