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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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曙光农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对王金波名下久保田插秧机一辆、沃德收割机两台、东方红-LP954拖拉机一辆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436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