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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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标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1、甘肃标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康某1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以6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康某22017年5月15日已支付的利息3.5万元); 三、驳回康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6930元,由张某1、甘肃标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某2各负担2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某1、甘肃标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0元,由张某1、甘肃标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某2负担13000元,康某1负担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