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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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澳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澳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3执173号 北京澳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王伟、毛浓元、王仁芹、毛雨澄、毛雨婷: 申请执行人王伟、毛浓元、王仁芹、毛雨澄、毛雨婷与被执行人北京澳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任卫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毛浓元、王仁芹、毛雨澄、毛雨婷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被执行人连带支付赔偿金228609.70,交纳诉讼费4422元,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澳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28609.70,交纳诉讼费4422元的义务,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执行费3329元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3执1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