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从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三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述三笔借款在执行兑现时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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