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168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宋洛民,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洋,系该行职工。 被告***,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