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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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二十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