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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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4,231.09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利息(以24,231.09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设计费2,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拆除费用8,00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垃圾清运费2,000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修复费用35,000元;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其他损失9,000元;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2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7元,鉴定费43,310元,合计50,17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56.5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116元(已付737元,剩余44,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