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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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824执826号 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王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康军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康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2)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 (3)向申请执行人王康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95588505110********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