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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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01民初2065号 原告: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青湖华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