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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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分公司 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尉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分公司签订的000220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08,880元。 三、驳回原告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8元,减半收取9,234元,由被告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巴州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分公司承担7,941元,原告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