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借款本金145000元,逾期利息26155元,合计17115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马义芳、***、李艳、***、***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80元,共计2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楠、***、马义芳、***、李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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