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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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25331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其中20400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49314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8元,***负担900元、***负担5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