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