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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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