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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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租金及使用费105,000元(已抵扣押金22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的电费22,666.27元及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水费2,949.0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74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