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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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的租金及使用费105,000元(已抵扣押金22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的电费22,666.27元及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水费2,949.0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秀珂(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74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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