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30868.2元、误工费11520元、护理费1998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83368.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县光明路支行62×××79账号中;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87720.27元、营养费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牙齿修护费3000元、鉴定费2225元,以上共计102795.27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县光明路支行62×××79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138.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2011.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收款单位:唐县人民法院,账号:50×××4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