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宝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
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宝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1442.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3335元以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作为数据标准,若该数据标准超过年利率16.6%,则仅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若未达到年利率16.6%,则仅按照该数据标准计算。以433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作为数据基础,若该数据超过年利率16.6%,则仅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若未达到年利率16.6%,则仅按照该数据基础计算。以8107.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作为数据基础,若该数据超过年利率16.6%,则仅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若未达到年利率16.6%,则仅按照该数据基础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宝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征收9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均由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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