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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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大道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4,982.7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5,118.3元、罚息132.1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风和园四期606栋27层4室的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185元由被告***、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预交,故被告***、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