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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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鼎新印染厂 上海长江农业总公司第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1区48号202室房屋为原告***、被告***共同共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弄X区XX号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权利人由被告***变更登记为原告***、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计22,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