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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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绘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正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正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进度款1963270元; 二、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正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发布的2020年1月份市场报价为准),利息计算期限从2020年1月14日起到履行完毕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正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90元,原告新疆正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在执行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