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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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 大连中铁外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 沈阳金属材料总厂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交付5万吨铁矿粉; 二、上述交付方式包括: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通知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转交存储于营口港的腾飞海轮于2012年4月5日承运到港的剩余铁矿粉。 案件受理费144650元,由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