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涞水聚亨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如对***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聚亨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433元(***已预交),由***负担672元,已交纳;由***负担5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