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惠民瑞意盐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斯蒙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华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惠民瑞意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8元及利息、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149999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均按月利率9.918%计算利息;以14999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784186.57元在此项中扣除);

二、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华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华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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