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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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漆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漆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以1,0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628,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在其它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2.61元,由被告***、上海漆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