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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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赵县强能电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县强能电源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原告赵县强能电源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真空上料罐、储存仓、移动转运仓、天方地圆储存仓4种设备。 二、驳回原告赵县强能电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承担160元,被告承担1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