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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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庆宏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宏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43,375元,罚息91,875元,共计3,835,250元,并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月利率7.5‰的标准、罚息月利率11.25‰的标准给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庆宏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2元,由被告大庆宏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