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日照市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45114.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日照市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电费766.8元;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要求支付被告***支付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账户名: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市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负担124元,被告***负担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