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2020)豫0403破申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
案号 -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3破申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00628683。
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891825257。
法定代表人:王妮娜。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源公司)以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博大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华坤博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华坤博大公司,华坤博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坤博大公司系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妮娜,经营范围为加工塑料门窗、批发零售型材、玻璃、中空玻璃、计算机及配件、办公用品、建材、工矿机械及配件。2017年8月28日,本院做出(2017)豫04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后华坤博大公司及其他当事人未按前述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执行后,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且华坤博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初步调查,华坤博大公司在本院另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坤博大公司系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华坤博大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足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恒鑫源公司作为华坤博大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华坤博大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奕
审判员
魏珉
审判员李超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延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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