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北侧面积12175.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14)第秦开023号),保全金额为409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金兰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效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