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榆禧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的房屋租金39213元及违约金11196.87元; 二、被告***对被告秦皇岛市榆禧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榆禧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