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23民初1599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初,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志伟。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志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哲君

书记员韩慧滔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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