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在阳山县(首层);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赠与、不得抵押,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在阳山县;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赠与、不得抵押,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应另行提出延续查封申请,否则,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