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在阳山县(首层);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赠与、不得抵押,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在阳山县;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赠与、不得抵押,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应另行提出延续查封申请,否则,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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