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 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