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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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7,162.4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人民币4,967.02元,支付给被告陈作玺2,5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付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