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伤产生的医药费2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40元/天×14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共计38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二、原告***因伤产生的误工费8138.4元(135.64元/天×60天)、护理费8138.4元(135.64元/天×60天)、交通费717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77907.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三、原告***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赔偿(该款项与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医药费相抵后,原告***应返还被告***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应向原告***赔偿8172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被告***负担922元,剩余290元,由原告***负担;二次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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