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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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振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振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00KW柴油发电机组(机组型号:RY-S100GF,出厂编号:SXXXXXXX); 二、被告***按6,000元/月的标准,赔偿原告上海振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5日至实际归还第一项判决中柴油发电机组之日的租金收益损失; 三、驳回原告上海振合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