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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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019.4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3751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财产保全费1674元,合计40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