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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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3599900.82元; 二、被告***、***、***、***、***、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利息35710.54元、罚息523182.23元;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5元、公告费24元,共计20059元,由被告***、***、***、***、***、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被告***、***、***、***、***、武汉鑫汪农家大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艾仕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汪食尚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