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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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闽鸿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8344180元,并且支付利息损失(以834418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闽鸿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履行部分义务承担5%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福信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521元,由被告青岛闽鸿物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141095元,被告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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