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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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208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52元,减半收取1358.26元,由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