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伏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伏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伏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上海伏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