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保华窗具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保华窗具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76,225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6,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郑州保华窗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