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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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8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清偿两笔借款的本金合计627191.5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合计为41535.71元、罚息合计为48555.04元、复利合计为1594.54元。此后的罚息及复利分别计算如下:以127191.5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以17335.71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以24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8%计算复利); 三、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支付律师费3300元; 四、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806300元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及4号车房[粤房地证字第C5279945号、明国用(2007)第10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财产保全费4063元,共计950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