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方玛照明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合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新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新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450000元; 三、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新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90000元; 五、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所确定的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合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180000元; 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90000元; 八、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850.4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785.42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新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25元,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合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570元,被上诉人***负担1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220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新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70元,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