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21583.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2、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函保险费396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5元,由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